(2017)渝015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明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26号原告黄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勇(原告黄明兄弟),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民,该局局长。原告黄明诉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诉称,原告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府复决﹝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没有正面答复原告提出的正当理由和审核原告提出的事实依据。特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潼府复决﹝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撤销的潼府复决﹝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但原告确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为被告。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原告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为被告属错列。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对原告错列被告的行为进行了释明并要求原告作相应变更,但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将变更后的起诉状提交至本院。原告的不作为应视为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明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