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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090号原告:唐某,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王某,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