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090号原告:唐某,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王某,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