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谭碧宜与谭华宜陈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碧宜,陈飞,谭华宜,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855号原告:谭碧宜,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飞,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华宜,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20264B。负责人:袁梅,该公司经理。原告谭碧宜与被告陈飞、谭华宜、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谭碧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碧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碧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0元,由谭碧宜负担。审判员 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