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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伟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光,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未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管某的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光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4时22分,被告人陈伟光吸食毒品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粤A×××××号牌小车搭载被害人管某,沿广州市增城区腊福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楼镇乌石美村路段时,小车碰撞路边水泥护栏后翻车,造成陈伟光、管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陈伟光血液样品中检出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K粉)成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伟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伟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陈伟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但辩解其是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其,其自行到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4时22分,被告人陈伟光吸食毒品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粤A×××××号牌小车搭载被害人管某,沿广州市增城区腊福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增城区小楼镇乌石美村路段时,小车碰撞路边水泥护栏后翻车,造成被告人陈伟光及被害人管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陈伟光血液样品中检出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K粉)成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伟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伟光受伤住院。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陈伟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而归案。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及归案说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穗公交(增)车检字第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4.第2017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南方医大司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16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6.穗公交增法检[2017]C005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体检验照片;7.穗增公(司)鉴(伤)字[2017]C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陈伟光的伤情照片;8.车速分析说明;9.被告人陈伟光的驾驶人员查询资料、粤A×××××号汽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该车行驶证复印件;10.穗公交增认字[2017]第4401242017B0000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被告人陈伟光的户籍材料;12.证人胡某1、郑某、黄某、胡某2、管某轩的证言;13.被告人陈伟光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光吸毒后驾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肖云人民陪审员  吴毅湘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