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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在用与薛玉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用,薛玉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132号原告:李在用,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玉胜,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李在用与被告薛玉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在用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