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与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69号原告:张丽,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长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广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全,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城南坪路豪迪公司一楼。负责人:方堃,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迎菊,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于同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