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改兰诉被告武治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兰,武治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39号原告:杨改兰,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武治军,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原告杨改兰诉被告武治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清涧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可原告杨改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原告杨改兰负担。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