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4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高攀、岳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攀,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421执614号申请人:高攀,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岳峰,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高攀与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岳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岳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岳峰银行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