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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春艳、马树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春艳,马树龙,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春艳,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永丰北路北1-356.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龙,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魏春艳、马树龙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春艳、马树龙上诉称,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使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新井煤矿,而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宁夏××自治区青铜峡市,故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的《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合同中的甲方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河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景明审判员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