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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段洪云与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洪云,王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民初1683号原告:段洪云,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原告段洪云与被告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洪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猪货款130400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有损失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购买生猪40头(共计6520斤),每斤20元,货款共计130400元。被告承诺上述生猪货款在2015年11月15日前全部支付,但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文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文忠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10日四次向原告购买生猪,并向原告出具4张收条,共计收到原告生猪40头(6520斤),每斤20元,货款共计130400元,对前三次货款承诺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对第四次即2015年11月10日货款31600元未承诺付款期限。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生猪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的价款和付款期限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本案中被告第四次货款虽没有约定支付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生猪的同时即2015年11月10日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洪云货款130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1月15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被告王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凌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