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玲英与胡玉善、方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玲英,胡玉善,方美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795号原告:章玲英,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告:胡玉善,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告:方美素,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原告章玲英与被告胡玉善、方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章玲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5元,由原告章玲英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