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玲英与胡玉善、方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玲英,胡玉善,方美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795号原告:章玲英,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告:胡玉善,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告:方美素,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原告章玲英与被告胡玉善、方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章玲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5元,由原告章玲英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