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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430王者战与孙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战,孙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430号原告:王者战,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孙玉亮,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王者战与被告孙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者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者战诉称:被告孙玉亮以建厂房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5000元,口头约定年利率6%,约定一个月还清。被告孙玉亮于2016年6月27日还款2000元给我老婆,现仍欠33000元。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孙玉亮以种种理由拖搪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玉亮偿还借款33000元及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6%利率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玉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孙玉亮以建厂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王者战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者战人民币计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借款人:孙玉亮139051161992016.5.266.20号前还清。”同年6月27日被告孙玉亮向原告王者战偿还本金2000元,尚欠本金33000元。原告虽多次追要,被告孙玉亮均拖延搪塞至今未还,原告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玉亮与原告王者战之间借款33000元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孙玉亮应偿还原告王者战借款33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孙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权利,由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亮偿还原告王者战借款33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孙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审 判 员  程爱民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预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预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