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472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泳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胡泳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472号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英、崔健祥,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胡泳谦,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泳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9.5元,由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