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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根亮与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亮,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771号原告:陈根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晨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傅洪星。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洪星。被告:傅洪星,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海娟,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根亮诉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245178.39元(利息已计付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分别在借款本金1312500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傅洪星、陈海娟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房屋(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36幢1单元)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旭标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7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和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给予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3月4日,额度可循环使用,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40%计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付息;如逾期按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3月7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分别与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被告傅洪星、陈海娟与案外人义乌市法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陈法明、王巧军、陈功进、朱洁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由其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4年3月7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傅洪星、陈海娟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街道××区丹桂××单元的房屋【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926**号、第c00092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4-01357号】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9**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同上。同日,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9月11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7.2%。2015年3月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6.955%。嗣后,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245178.39元。2015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16年4月1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共同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被告依约还款。2016年11月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7年4月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对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5月4日,双方共同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被告依约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根亮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为1245178.3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分别对上述借款本金1312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相应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根亮对被告傅洪星、陈海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36幢1单元的房屋【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926**号、第c00092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4-013**号;最高本金余额:9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13元,由被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