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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25号原告麻某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年某某,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        琳审判员 张涛人民陪审员虎伍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