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7-1206马琳静申请执行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琳静,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马琳静。被执行人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力。关于马琳静申请执行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郑经劳人仲调字[2016]第0062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马琳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永兴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马琳静支付3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郑经劳人仲调字[2016]第006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