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珂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杨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珂,铁岭市银州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杨生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974号原告:孙珂,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号1-2翠微山庄*栋1-2。经营者,杨生英(系该店业主),原经营者李名家(2017年7月5日变更为现经营者)。被告:杨生英,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孙珂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以下简称晓荷塘火锅店)、杨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孙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5853.5元及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给被告李名家经营的铁岭市银州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送雪花啤酒,直至2017年3月14日被告名都晓荷塘欠原告送啤酒货款45853.5元。在三个多月期间名都晓荷塘一支未付汇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直至2017年3月15日原告给被告名都晓荷塘松送酒时,才知道名都晓荷塘现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杨生英,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货款均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晓荷塘火锅店登记的原经营者李名家于2017年3月15日,将晓荷塘火锅店转让给本案被告杨生英。原告孙珂自认索要的啤酒货款发生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即原经营者李名家经营期间。且在诉讼过程中,即2017年7月5日,被告晓荷塘火锅店的经营者已经登记为杨生英,故原告孙珂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孙珂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光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