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对李树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李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汪树忠,男,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干部。被执行人李树春,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树春作出的京怀绿罚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李树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9月擅自在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东扬水站果园西侧租赁的荒山内建房两处,占用林地面积333.88平方米。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向其作出了京怀绿罚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一、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38.8元。李树春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5日,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李树春进行催告,李树春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怀绿罚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李树春作出的京怀绿罚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向李树春作出的京怀绿罚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