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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柯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58号罪犯杜柯,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870.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杜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