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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桂宾与田开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桂宾,田开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桂宾,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开喜,男,193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旭,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桂宾因与被上诉人田开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产属于田开喜与姜文英共有。姜文英去世后,其遗产未能分割。因此,案涉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应当由田开喜及姜文英的继承人共同共有。姜文英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许桂芬、许桂平、许桂宾。鉴于许桂平已经去世,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许桂平的儿子代位继承。一审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桂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柳    榕审判员 阿斯亚热西提审判员 陈  思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