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云钗、王康等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钗,王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86号原告金云钗。原告王康。委托代理人金劲松。委托代理人陈阳萍。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楼嘉诚。委托代理人施平平。第三人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钗、王康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金云钗、王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云钗、王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钗、王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云钗、王康负担。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杭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