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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武财、黄贤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财,黄贤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陈武财,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黄贤汉,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贤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武财退伙费计人民币3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8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合计人民币35,763元。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钟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