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桂侠与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桂侠,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艾莉服饰有限公司,吴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78号原告:安桂侠,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1429365D。法定代表人:胡全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中段农机三厂宿舍楼下门面房114号。法定代表人:吴姗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艾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8幢3层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1684378Q。法定代表人:许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飞飞,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安桂侠与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艾莉服饰有限公司、吴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安桂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从2014年14月12日起到还款日止;3、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支付违约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13日,原告与被告金诺公司达成借款协议,约定金诺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1日,月息1.5分,并就借款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原告按照约定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由被告益民投资公司作为居间方、担保方,被告艾莉公司做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金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后进行展期,分别展期至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7日,在展期到期后,被告金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桂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