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裴江木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江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64号罪犯裴江木,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江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8629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闽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2016年2月22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裴江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江木自2016年2月22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515分,表扬二次。罪犯裴江木原判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86293元。罚金已缴交108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交5500元,本次减刑缴53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裴江木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裴江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裴江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