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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年胜与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年胜,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白年胜,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肖井碧,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白年胜与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在辽中农联社肖寨门信用社账户被我院依法冻结,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除以上被冻结账户外,被执行人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委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王 力执行员  袁梦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