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凤莲与袁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莲,袁东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640号原告:周凤莲,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袁东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生,住商水县。原告周凤莲与被告袁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凤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东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凤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借原告现金38000元,2017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后经追要被告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下余33000元经追要未果。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缺席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东东向原告周凤莲偿还借款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环节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