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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云珍与焦东欢、焦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珍,焦东欢,焦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98号原告:李云珍,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东欢,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焦彦涛,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珍与被告焦东欢、焦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焦东欢、焦彦涛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焦东欢以企业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焦彦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有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焦东欢、焦彦涛的住址虽明确,但该住址查无此二人,其又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确切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