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於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303执1668号温州市天鑫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小峰标准件厂、张显忠、虞小茹、陈明乐、陈福美、张显春、陈民伟、高光荣、张显平: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於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陈福美支付的人民币1600万元,并同意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款项。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林大为联系电话:0577-5698****邮编号码:325024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505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