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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艳宾与安阳东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宾,安阳东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25号原告孙艳宾,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东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职务总经理。原告孙艳宾与被告安阳东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艳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艳宾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