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宗武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宗武,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宗武。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贻春。申请执行人袁宗武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5)武执字第006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桃源县漳江镇广德荷苑6幢2601号、4幢2703号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桃源县漳江镇广德荷苑6幢2601号、4幢270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