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卫霞与陈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卫霞,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肖卫霞,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肖卫霞与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