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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442号之二原告: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东宝路,组织机构代码为69646993-0。法定代表人:张克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兴,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驰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9903669W。法定代表人:邬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旭都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97元,其中受理费2347元、保全费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懿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