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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18号贺红水申请刘书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水,李辉,刘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贺红水,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被执行人:李辉,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被执行人:刘书艳,女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水与被执行人李辉、刘书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辉、刘书艳应付申请执行人贺红水案款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辉、刘书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贺红水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廖能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