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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朗、陈小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朗,陈小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朗,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冈市英山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军、孙秋萍,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小洪,男,1994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朗、陈小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朗及辩护人李海军、被告人陈小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小洪对井冈山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重新鉴定。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朗、陈小洪通过网络QQ群(专门盗车和销车的QQ群)认识,并商量由被告人王朗寻找目标实施盗窃,被告人陈小洪提供定金并负责联系销车共同去盗窃车辆。2017年1月7日晚被告人王朗携带工具独自乘坐火车窜至井冈山市。2017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朗在井冈山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选中一辆悬挂赣D×××××的白色起亚K2轿车,并将选中的车辆情况用微信告知被告人陈小洪,被告人陈小洪了解被盗车辆信息后,同意被告人王朗实施盗窃并积极联系买家。2017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朗使用带来的开锁工具,将赣D×××××的白色起亚小车驾驶车门强行用开锁工具套开进入车内,并使用开锁工具将该车辆强行打火启动,驾驶被盗的车辆由井冈山市火车站站前广场经井冈山市茨坪镇、黄坳乡逃离。在逃至江西省遂川县后,将被盗小车的赣D×××××号牌更换为冀E×××××,并将被盗车辆外观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陈小洪,被告人陈小洪随即通过微信发送位置的功能告知王朗将被盗车辆开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同时将逃至中山市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存入被告人王朗农业银行的账号内。被告人王朗得到被告人陈小洪的帮助和要求下,连夜将被盗的车辆开往广东省中山市。2017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一宾馆汇合,被告人王朗将被盗车辆交于被告人陈小洪。2017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被盗车辆。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99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朗、陈小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9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朗、陈小洪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王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小洪当庭自愿认罪,但是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主动提供定金,被盗车辆鉴定的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朗通过一个专门交流盗车和销车的QQ群认识了被告人陈小洪,二人通过QQ和微信商量盗窃车辆,由被告人王朗寻找目标车辆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陈小洪进行销车,被告人陈小洪预先支付了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王朗。2017年1月7日晚,被告人王朗乘坐火车到达江西省井冈山市。2017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朗在井冈山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选中一辆号牌为赣D×××××的白色起亚K2轿车,并拍摄该车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陈小洪,被告人陈小洪某信回复“弄他”。被告人王朗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强行打开车门,并使用专门工具发动车子,经井冈山市茨坪镇、黄坳乡将车辆开离井冈山市。来到江西省遂川县,被告人王朗将被盗车辆的车牌换成事前准备好的车牌冀E×××××,并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到被告人陈小洪,被告人陈小洪支付被告人王朗人民币400元作为路费,并将自己所在的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的具体位置发送给被告人王朗,让王朗按照这个位置导航。2017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朗驾车到达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找到了被告人陈小洪,被告人陈小洪安排被告人王朗入住颐和公寓327房。2017年1月9日16时许,民警发现停放在中山市大涌镇大涌市场启发网吧旁边的被盗白色起亚K2小车,将在车上的被告人陈小洪抓获并追回车辆,之后,被告人王朗在颐和公寓327房被抓获。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9920元。因被告人陈小洪对井冈山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赣D×××××白色起亚小轿车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7359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朗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机动车基本信息及购买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被盗车辆经过卡口照片,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井价认字(2017)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吉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价鉴字45号车辆价值鉴定意见书,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官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797号刑事判决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黄陂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共同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735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朗、陈小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洪虽然没有到案发现场,但事先与被告人王朗通谋,约定自己负责销赃,并在盗窃实施的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与支持,以盗窃罪共犯论处,被告人陈小洪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陈小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朗、陈小洪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被追回,被告人王朗已赔偿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小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勇审 判 员  肖新华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滢红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