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列平与郄祝才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列平,郄祝才,刘翔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480号申请人刘列平,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郄祝才,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翔,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列平与申请人郄祝才、刘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列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在XX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2017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刘列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