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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来超、赵浙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超,赵浙丹,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来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赵浙丹,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建荣,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赵浙丹、李建荣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市花园16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44.1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4日,竞买人黄珍珍以251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浙丹、李建荣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市花园16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44.1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06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003771号��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7)FA-0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黄珍珍(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珍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珍珍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