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樊某与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何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17号原告:樊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何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樊某诉被告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