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檀月婷与孟小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月婷,孟小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191号原告檀月婷,女,1992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孟小,男,199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檀月婷诉被告孟小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檀月婷、被告孟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5年3月5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任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非婚生女孩孟辰熙随被告孟小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孟辰熙抚养费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檀月婷每月探望孟辰熙两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天和第四个星期天,探望地点在孟辰熙住所处。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孟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