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执行刘凯、赵金顺、刘焕才诉孙宏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赵金顺,刘焕才,孙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赵金顺,女,194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刘焕才,男,194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孙宏旺,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刘凯、赵金顺、刘焕才诉孙宏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合金西里33-72号房屋,更名过户到刘凯、赵金顺、刘焕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