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某与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程某,张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270号原告:聂某,,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程某,住项城市。被告:张某,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常某,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聂某与被告程某、张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系原告丈夫韩东亮未经原告聂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其原告聂某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某丈夫韩东亮未经其妻聂某同意以其原告身份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