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3号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商城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万梨香,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聂筱武,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0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0121491,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蓝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常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