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平,韩旭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胡立平,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韩旭孟,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762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立平、韩旭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18934.42元,并承担诉讼费2312元、执行费14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胡立平实施了司法拘留。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