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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恒树、胡洋、胡晨与陈英伦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恒树,胡洋,胡晨,陈英伦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428-1号原告:胡恒树,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胡洋,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胡晨,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伦,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胡恒树、胡洋、胡晨与被告陈英伦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恒树、胡洋、胡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恒树、胡洋、胡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恒树、胡洋、胡晨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恒树、胡洋、胡晨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