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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玉英解冻武桂芬、孟和平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英,武桂芬,孟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73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英,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武桂芬,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告孟和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马玉英与被执行人武桂芬、孟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孟和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冻结被执行人武桂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因需提取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和平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桂芬的住房公积���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新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