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亚州与刘文博、孙跃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州,刘文博,孙跃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93号原告:李亚州,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博,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孙跃民,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亚州诉被告刘文博、孙跃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亚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州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涵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