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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戈燕与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燕,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64号原告:戈燕,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北京市九州(呼和浩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戈燕与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戈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计4962.5元由原告戈燕负担。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梁艳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