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丘某诈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曾因诈骗,于2010年6月被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诈骗,于2014年10月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26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犯诈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丘某捡到他人驾驶证后将自己照片贴到驾驶证上。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丘某到常州市范围内的典当行,使用假的珠宝单据以及贴上自己照片的他人驾驶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将镀金戒指冒充黄金戒指进行典当,先后诈骗作案3次,骗得人民币8500元。经检测,被告人丘某使用的戒指基体为钨、表面镀金。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丘某到常州市天宁区小东门调剂市场6071-1号,使用假的珠宝单据以及贴上自己照片的他人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范某信任,将镀金戒指冒充黄金戒指进行典当,骗得被害人范某人民币4000元。2、2017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丘某到常州市金坛区东园新村诚信调剂行,使用假的珠宝单据以及贴上自己照片的他人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姚某信任,将镀金戒指冒充黄金戒指进行典当,骗得被害人姚某人民币4500元。3、2017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丘某到常州市武进区星河城市花园二区26号玖鼎典当行,将镀金戒指冒充黄金戒指进行典当,被当场识破。被告人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丘某处扣押驾驶证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范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六福珠宝发票,借条,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丘某的前科情况,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长湖监狱释放证明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丘某变造居民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又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犯诈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公安机关扣押的驾驶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雁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