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保玲、韩月明、韩月朋、韩小弟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玲,韩月明,韩月朋,韩小弟,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玲。申请执行人韩月明。申请执行人韩月朋。申请执行人韩小弟。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玲、韩月明、韩月朋、韩小弟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7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目前在押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