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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胡勇、梁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胡勇,梁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76号原告: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勇,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梁金珠,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胜与被告胡勇、梁金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立胜负担。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