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夏星晨与赵子辉、刘秀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星晨,赵子辉,刘秀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814号原告:夏星晨,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赵子辉,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刘秀丽,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星晨与被告赵子辉、刘秀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子辉、刘秀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户口所在地是丰润区并且也长期居住于该地,该工程也不在玉田县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的管辖审理应由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望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原告承揽了被告赵子辉经营的给排水施工工程中顶管工程,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赵子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为玉田县,故玉田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综上,被告赵子辉、刘秀丽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子辉、刘秀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召民审判员 梁 莉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